齐鲁网8月16日讯(记者 何则伟)山东省工商局今天举行新闻通报会,通报山东反垄断执法工作有关情况,通报会上发布山东七大反垄断典型案例,其中,临沂25家会计师事务所因签订垄断协议被罚190多万元。
临沂25家会计师事务所垄断协议案
经原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山东省工商局于2014年8月对临沂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组织山东天元同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临沂分所等涉嫌达成、实施划分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当事人25家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当事人)共同达成了《临沂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自律检查标准》《业务检查监督办法》《关于实行业务收入统筹的决议》《业务收入统筹及分配方案》《关于统筹款收交和分配的有关规定》等协议。其中,协议要求所有会员单位每月将临沂本地实行业务报备的审计、验资等相关业务收入交纳至某专用银行账户,再按照各会员单位以往年度收入占全体收入的市场份额和注册会计师人数等指标,对各会员单位的当年收入进行重新分配。自2013年6月开始,当事人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临沂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专用银行账户交纳相关业务收入,其交纳情况在每月全体会员单位会议上进行集体通报。收入汇总后,再按照各个会员单位以往年度市场份额和注册会计师人数等固定指标计算出各单位应返还数额,经临沂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会长、监事、审核组审签后,通过银行转账返还各会员单位。
山东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对临沂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业务市场收入重新统筹划分,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山东省工商局根据25个会计师事务所在涉案垄断协议组织、达成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情况,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罚款的处罚决定,总计1982665元的罚款。
经查,由于临沂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并未进行社团法人登记,不具有主体资格,其涉案协议均由25家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达成并实施,因此本案当事人分别为25家会计师事务所。此外,本案在调查过程中,有两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企业注销登记,因行政处罚主体已不存在,故山东省工商局对其余23家会计师事务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
自2016年4月起,被处罚23家会计师事务所中的22个,分成三组,以同一诉讼理由提起复议和诉讼,其中7家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另外7家向原国家工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同时其余8家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山东省人民政府、原国家工商总局和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均维持了山东省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以上单位又就山东省人民政府和原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复议决定分别提起一审、二审诉讼,针对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起垄断协议行政处罚在一年零两个月的时间里先后经历两次复议、六次诉讼,最终,所有复议决定及法院判决均维持了山东省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