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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工商部门提醒企业按时年报,不年报将影响单位或个人信用

2022/11/12 18:44:25发布45次查看
凡2017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市各级工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须于2018年6月30日前申报2017年度年报。日前,市工商局提醒相关单位按时申报年报,以免对单位或个体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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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进入2018年,我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须进行2017年度年报。凡2017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市各级工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sd.gsxt.gov)报送2017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17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sd.gsxt.gov)报送2017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按时申报年报是每个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或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工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将在市场准入、银行贷款、投融资、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驰(著)名商标认定、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沂蒙晚报记者 王泓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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