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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给公司无偿提供资金也要纳税?

2024/2/9 12:20:21发布18次查看
实务中,公司缺少资金常常需要从股东处借款,但由于是关联方,很多企业并未正式签署借款协议,也并未实际支付利息,这样会引发涉税风险吗?
先来看看财税2016年36号文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很明显,股东向企业无偿提供资金,实质是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增值税当然需要视同销售。且慢,文件中无偿提供服务对于纳税主体有特别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企业股东可能是企业,也可能是自然人,如果是企业无偿提供资金,当然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按照上文规定就不需要视同销售了!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是企业股东视同销售的价格如何确定?36号文同样对于视同销售价格情况做了规定: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提供借款应该按照此规定的次序进行判断,当然实务中由于缺乏企业自身的价格比对,税务机关一般参考金融机构利率情况进行核定。
文章作者:焦点财税—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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